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40号公告,宣布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在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长期国际监测及中方独立取样监测结果未见异常,且日本政府承诺保障输华水产品质量安全前提下,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及世贸组织相关原则,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作出此决定。
具体恢复范围为,即日起恢复部分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进口,但福岛县、群马县等10个都县除外。日本输华水产品企业需符合我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暂停进口的水产品生产企业要重新申请在华注册,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包装企业同样需重新注册,注册完成后生产的产品才可输华。
日本水产品进口申报时,要提交日本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产区证明。海关会对日本输华水产品实施严格监管,一旦发现不符合我国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或日方未有效履行官方监管责任,将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保障民众健康安全。同时,海关总署2023年第103号公告废止。此次有条件恢复进口,既考虑到监测结果,也对日本输华水产品设置严格条件,旨在平衡贸易与民众健康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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